近年来,文化部作为国家民委委员单位,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配合国家民委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大对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
1992年,在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支持下,我部联合有关部委开始实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工程,国家每年投入700—1000万元,支持边疆地区的文化设施建设。从2002年起,中央财政补助额度增加到每年3000万元。十多年来,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1.78亿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累计投入20多亿元,共新建改建文化馆、图书馆800余个,其他各类文化设施100余个。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工程的实施,对推动我国边疆地区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通过重点文化工程的实施,促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2002年起,我部和财政部启动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国家每年投入4000万元,资助一批优秀作品的加工修改和提高,计划5年内推出50部代表国家水准和民族特色、能够长留舞台的精品剧目。同时,利用中国艺术节、文华奖和群星奖以及少数民族音乐、舞蹈、戏剧“孔雀奖”的评奖机制,推动民族地区创作出更多的优秀剧目。广西的歌舞《八桂大歌》荣获2003—2004年度十大精品剧目,云南的京剧《凤氏彝兰》获得第十一届文华大奖,西藏的藏戏《卓瓦桑姆》、内蒙古的舞剧《额吉》、新疆的歌舞《喀什噶尔》等获得第十一届文华新剧目奖,涌现出一大批民族文化艺术人才,促进了民族地区舞台艺术的繁荣发展。同时,我部积极组织中央艺术表演团体到民族地区演出,为各族群众送去优秀剧节目。
2002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实施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目前,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9500万元,地方财政投入专项资金1.7亿元。
自2003年起,我部与财政部共同启动了“送书下乡工程”,至2005年连续三年由国家财政投入6000万元,集中采购500多万册农村实用性强的图书,配送到全国300个贫困县的县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逐步解决了贫困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看书难的问题。
三、加强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从2003年起,我部、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在全国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目前,“保护工程”确定了39个全国性试点,其中包括民族聚居地区云南、贵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综合性试点,以及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抢救(鄂伦春族、裕固族等)、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西藏通巴藏戏、广西红水河流域铜鼓艺术、内蒙古蒙古族服饰艺术、宁夏民间歌舞回族踏脚等专业性试点。
目前,云南、贵州、福建等省已经颁布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已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
四、支持民族地区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2001至2003年,我部审批的文化交流项目共4281起,其中民族地区的占20%。中国少数民族服饰表演参加中法文化年活动,获得了高度赞誉。目前,我部正在与有关民族省区积极策划,拟将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艺术加工整合为艺术精品,推向世界,精心打造对外文化交流品牌,扩大中华民族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
五、加强民族地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工作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我部在实施“人才兴文”战略中,始终将民族地区作为重点,一方面积极为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培训民族文化干部,拓宽培训渠道,加大培训力度;另一方面指导各地的中等艺术学校和文化管理干部院校为民族地区培养人才。我们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将民族地区文化建设作为我国文化战略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是坚持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四优先”政策,积极扶持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三是加大为民族地区培养文化艺术人才的工作力度。
四是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构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