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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山开唱节(原生态)

作者: 风中百合 发布: 2009-08-13 23:00 分类: 瑶山瑶寨 浏览: 6711 回复: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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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 条回复
#1 西林瑶人 2009-08-13 23:20:21
#2 风中百合 2009-08-14 00:20:28
2009年8月8日,盛夏,在丰收在望的日子里,连南油岭村举行了瑶族原生态的开唱节(决赛)。
油岭有着古老的民族和传说,那神奇美丽的自然风光犹如一本尘封的风景画册,让世人看到了那一幅幅壮丽秀美的山水画和神秘的风情画卷,瑶民用自编、自导、自演、自唱的方式向世人表现着千古不变的传说。以青山绿水为背景,把凝结瑶族风情的民歌,演绎得深情动听。
#3 宇东 2009-08-14 03:09:35
支持!!!!!!!!!!!!!!!!!!!!!!!!!!!!!!!!!
#5 阿莎 2009-08-14 08:13:12
我看见我的身影了。。。。。
#7 阿莎 2009-08-14 20:40:56
LS你又知道我长什么样?
头像可不是我哦
#9 yuyu 2009-08-15 21:50:59
我发现姐姐真蛮搞笑的哈。
我的图片我完全拥有版权,哈哈。
我的大笨熊。

PS:百合的照片很好哦,比较全面。介绍也很详细。
#10 阿莎 2009-08-15 23:41:31
占用肖像权不犯法吧?

侵犯肖像权是不经过别人同意用做商业用途谋取钱财啊

那两个美女我也认识啊。。。。

能放在网上公开的图片,就不怕人家到处转啦
#11 风儿 2009-08-16 19:02:51

占用肖像权不犯法吧?

跟两美女协商好就行,不然告你连裤也没得穿。
{:5_301:}

#12 幸运星 2009-08-18 00:18:22
好热闹的开唱节,谢谢百合分享{:5_144:}{:5_144:}{:5_144:}
#14 阿莎 2009-08-20 00:09:36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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