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瑶族在线
论坛主题
返回列表

竟然找到一篇关于瑶族在线侵权的博客

论坛管理 麻辣高 发布于 2010-07-14 23:125733 4
来源:点击链接

真是气愤,还有这样的人!

侵权案里千千结——“瑶族在线”侵犯作者唐柏佑权益案纪实

作者: 唐柏佑 发表时间 2005-07-02 16:22:49 人气:402

6月26日,“瑶族在线”网站发出了向作者唐柏佑的公开致歉信,其标题是:《瑶族在线关于唐柏佑通知本站侵权的致歉信及声明》,

其内容是:

“我站在没有核实作者的情况下,于2005年4月3日下午1:48:30在“文化习俗”栏目添加了文章《南岭瑶族牛生日》,后经作者唐柏佑口头通知我站管理员:瑶族在线添加的文章未署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收到通知后,我们立即移除了相关内容,并对文章内容及作者进行了核实。我们对工作疏忽引起的失误,谨对作者致歉,并保证不会发生类似事件。

根据于2005年5月30日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由于瑶族在线是旨在关注瑶族民生,传承瑶族灿烂文化的公益性网站,不涉及任何商业利益(添加该篇文章也未获取任何商业利益),且创办人员均为学生,经费有限,故该文章作者唐柏佑提出的100元稿费和侵权费我们无力承担,希望作者考察我站的实际情况,予以谅解!”

自此,一场网站侵权案拉下了帷幕。

6月24日,我在流览网上文章时,突然发现《瑶族在线》发布了我的文章而未署名,我立即向网站发出贴子:“瑶族在线偷了我的文章<<南岭瑶族牛生日>>,我要控告。”没想到,网站还没答服我就删去我的文章,还好,我已全部复制了下来。

于是,我找到了该网站的QQ号,向QQ号发出:“难道删除就了事了吗?”的置疑,接待我的是“难得糊涂”。下面是25日的一段对话:

难得糊涂:你好,实在很抱歉。我们的资料是在网上搜索来的,没有注明出处是我们的失误, 在这里我代表我们网站所有的人向你赔礼道歉 ,对不起!

唐:我昨天发贴说一是署名,二是赔偿,这要求不算过份,我已向法律部门咨询过,我希望处理好。本来是好处理的事,希望不要人为造成复杂化。

难:我们能做的只是向你赔礼道歉,你说过要发表你的文章要给稿费,这条件我真的无法接受,我对我们的失误感到十分的抱歉。

唐:稿费次之,主要是唤起法律意识,也不白跟共产党几十年。我发网站上百篇稿,还发了十万字的长篇,都无稿费。这是维权问题,是法律的严肃性问题。

难:我知道你是个无私的人 ,既然我不能给你稿费,我们就不能再用你的文章 ,我们不能一错再错,我们还能做的就是赔礼道歉 。那你还想协商点什么?

唐:以后你们向我约稿都愿意,但这次必须清楚。

难:你所说的清楚就是版权问题吗?

唐:还有赔偿。我说了一是署名问题,二是赔偿问题,虽不要求高,但总得给个说法。

难:我已经说过了,赔偿和稿费我们不能满足,所以我们选择了删除和向你道歉,这样做是过分了点 但这也是我唯一能做的

唐:删除文书并不代表过错已消除,一句道谦也不能说明问题。

难:你能不能原谅我们一次?

唐:不能,说出的怎能收回,因为我说了,这是法律,我想,还是要按法律,因为我现在发了数百篇稿,还有长篇,如果这点保护意识都有没有,以后怎能么办?

难:我知道这是法律 但是不能私了了吗?

唐:可以,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你们就随意赔100元吧。

难:100来块我知道对你来说也不算什么的,但是对我们来说就不一样了,那还能少点吗?请你体谅一下我们吧!我们会非常感谢您的。

唐:叫我怎能么说呢? 好象不是在市场。你们看着办吧,不说满意,总要过得去。

难:你看了其他网站吗?也有这篇文章,你说你没在网上发,我调给你看。

唐:好。

难:看到了吗?

唐:看到了,你是说《可爱的中华》、《文化遗产之湖南篇》和《瑶风》等网站吗?不过,他们都署了我的名,你们也署名不就好了?

难:这是我们的过错,我正在联系发你文章人,他说他是在论坛上转过来的,我们要查清楚文章的出处才能给你答复。你能不能说你发表那篇文章是在第几期的?

唐:可以,我可以查。

难:麻烦你了。你好 能不能再次告诉我们你的真名?

唐:我的电话是:13517463988 我的通信地址是:425700 新田文联

难:我们正在讨论处理中 我们会很快给你个满意的答复的。

唐:好,不过,总不能不了了之。

于是,发文章的人出面了,他的QQ号是:413043255

413043255:您好,我是复旦的一名学生,对于盗用您的文章的事情,对给您造成的损失,我真的很抱歉。我当初只是怀着一种对民族的热情去做网站,当时我在校园的BBS上down的,我只是保存了文档,忘记保存作者姓名了。因为第一次做,在这方面并不是很了解,这算是工作上的失误吧,所以对给您造成的损失真的很遗憾,您的姓名我们可以很快就署到文章上,至于版权费的问题,请您留一下您的电话我好根您商量具体如何赔偿。 真的很抱歉,我的电话是13482228647,可以直接和我联系,我会尽快处理的,对不起 .

唐:你好,关于这个问题,我已经表明了态度。

413043255:其实,主要还是我个人的工作失误,对给您造成的损失真的是很内疚 。问题肯定也是要解决的。我们做网站是想做一件事,我之前就想过做网站的过程中的肯定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版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我那段时间挺小心的,不过还是一时疏忽……不过也是不打不相识,还希望您以后对我们的网站多提一些意见啊,现在在发展初期,网站各方面漏洞太多了。可能是我们近来都比较忙吧,我现在在期考,站长大四毕业也在忙工作的事,没能及时处理网站中的事,不过我们对网站中的各种问题我都是认真地对待的,对您,我们也是很尊重的。不过我们网站真的是非盈利的,我们都还是学生,没有收入,支撑一个网站已经很困难了,真的很难在别的地方再增加开支,不过我们还是会尽我们所能满足您的要求。

唐:只要按法律办事,我是不会要求太过的!

413043255:在新浪网上致歉这个很容易,毕竟,在现代社会对知识产权是一个核心问题,我们既然做错了事情,当然会真诚地向你致歉

唐:有诚意就好。

413043255:你可以再说一下你还有别的什么要求吗?

唐:你们道谦发贴后,至于赔偿问题,你们酌情考虑好了。

26日。

难:很抱歉 真的很对不起。

唐:如何解决?

难:我们只是在网上转载 没有直接在你杂志上用你的文章

唐:不管在什么地方,你没署名,这是事实。

难:根据2005年5月30日颁布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第十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第十二条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这条够了

唐:我看了,你看了国院发言人的发布讲话吗?

其次,在当事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遭受侵犯的时候要想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现今情况下就只能依据2004年1月7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主张权益。这一切都决定了仅靠《办法》本身还不足以彻底实现维护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益的目的。

复次,适用范围规定存在不合理性。《办法》规定只对“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象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提供调整。也就是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内容没有进行任何控制。一旦主动做出任何细微的编辑、修改或选择,则不再适用这个《办法》。我们不得不得出结论,这样的适用范围完全是一种避重就轻的规定。

文章是2005年4月3日下午1:48:30发表的,而你们提供的法律文件要5月30日才执行,你看清了没有。

我在党校封闭学习两个月,管它四月发稿还是五月三十日执行,暂且不理论,因为那里没连网,不过,我的权益我还要保留,证据我都存了。反正国务院发言人说了,还可根据《版权法》讨回公道。希认真对待!



【注】 第二天,网站对《瑶族在线关于唐柏佑通知本站侵权的致歉信及声明》作了修改,不过大同小异,只不过下定了不赔偿的决心而已。
回复列表
共 4 条回复
#4 Yiuh Mienh 2010-07-24 22:41:08
没有下文了,也没有赔偿。
这种人就想炒作出名,屁大点事就写这么大一篇。
#3 大炮 2010-07-19 19:15:00
慎重为妙
#2 yuyu 2010-07-16 22:15:04
何必那么较真。得饶人处且饶人。
#1 麻辣高 2010-07-14 23:15:29
后来有没有赔偿啊?我很关心这个~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能发表回复

立即登录

的对话

首页
瑶英汉词典
论坛
资料库
信息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