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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解族前的瑶族经济
1949年以前,瑶族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以农业为主,兼营林副业。这类地区包括湖南、广东、广西的一部分自然条件较好、受汉族影响较多的瑶族地区,占瑶族人口的大多数。耕作方法、生产关系与当地汉、壮族相近。
第二类以林业为主,兼营农副业。这类地区包括湖南江华县和广西龙胜、兴安、金秀及广东连南等县一部分瑶族地区,占瑶族人口的小部分。他们主要经营杉木,还有松、柏、樟、竹、油桐、油茶等,山场、山林全为“山主”所占有。“山丁”却一无所有,无论开荒耕种,修造房屋、埋葬死人、上山打猎、下河捕鱼、采集野果、野菜、药材,甚至喝水走路,都要向山主立契租地,交纳租税。
第三类地区保留少量的原始氏族残余和采用“刀耕火种”的耕作方法。这种类型主要在广西西部某些石山区、十万大山中心区和云南边疆的部分瑶族地区,占瑶族人口的极少数。这类地区地占有关系的特点是:大部分土地为汉、壮族地主所占有,瑶族地主极少,瑶族劳动人民很少占有土地,他们和汉、壮族劳动人民一起受着汉、壮族地主的压迫剥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