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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志·少数民族志·瑶族》:社会

2009/06/05 16:46:31 作者:Yiuh Mie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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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  会

 

   一、社 会 组 织

   (一)血缘关系的“房”

   建国前,排瑶大多数排冲仍保留着比较完整的以血缘为纽带的“房”的组织。排瑶称之为von53 pu44(“温补”)。凡是同一血缘祖先的若干代子孙均可称房。房有族长,由房内年事较高者担任,负责房内各事。有威望的便成为房或排的瑶老。房内各成员间有约定俗成的义务和权利。房的名称,一般是在分房时由巫师在信仰活动的仪式中抓阄决定,也有少数以该祖先的某些特征或趣异事物命名。如火烧排房姓的十二九房,系因该祖先有12个儿子,其生日在农历初九而得。房较为复杂,现以油岭排唐姓为例说明:

   该姓开山祖唐郎白公之后若干代至海勉公一郎,生用保一郎、长保二郎、州保三郎、发保九郎(九公)等4子,收一汉族养子天保七郎(七公),其中用保、长保、州保的后裔分别迁往连水、三排等地居住,剩下发保和天保,后来分别繁衍成大唐和小唐。这是最初的房,可称为第一层次或最高层次的房。以后,大唐衍出喜火、发罗、郎崩、崩角和卖胡五房;小唐衍出大家、古六和英罗三房。这是第二次分出的房(第二层次的房)。大唐的五房中,喜火、发罗两房人丁最盛,发罗分出大埂发、大冲发两房;喜火分出倒哥和其他四房(佚名)(第三层次的房)。以后,大埂发和大冲发又分别衍出方工、板屋等十房;喜火之下佚名的四房分出古民、斗等、介板等十三房(第四层次的房)。第四层次的大决老房又分出大其、比背、罗左、罗古四房。此为第五层次,也是目前层次最低的房。小唐仅有四个层次。上述二、三、四、五层次的房都泛称为房。随着时间的推移,房的层次和数量会越来越多。从外观看,房组织像一座宝塔,上小而下大。各排各姓瑶民就是通过不同层次的房,层层叠叠,将社会组织成有条不紊(参见86页“油岭排唐姓房组织结构示意图”)。

   房有地域化表现,层次最低、血缘最近的房,各成员的住房紧挨在一起,然后按血缘关系的亲疏由近及远,形成聚族而居的格局。

   房组织的社会作用,系通过由血缘关系所产生的强烈宗族认同感和强大的凝聚力,将不同层次的房团结起来,用集体力量保证全体成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侵犯。不同层次的房,各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尽一致,层次越低、血缘关系越近,权利和义务就越大,关系越密切,人们的血族亲疏关系十分明显。某一成员有难需要救助时,其所在最低层次的房的全体成员有义务全力以赴,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给予支持,甚至献出生命。倘若这一层次的房力量不足,按惯例则上升一层。余此类推,甚至上升到同姓的各层次的所有房族人员,直至达到目的为止。不过,涉及经济赔偿则有上限,如上述油岭唐姓,只限于大唐或小唐之内。此外,房还有排除近亲结婚的功能。将通婚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房便是近亲禁婚的主要依据或界限。

   建国后,房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仍然存在,但其保护族人的社会功能发生变化,宗族观念也逐渐淡化。

   (二)地缘与血缘结合的“龙”

   排瑶地区的南岗排有“龙”的组织。“龙”系按堪舆家说的所谓“风水龙脉”,将南岗排纵向分成三份,每两份之间竖一大石,称作“龙头”,每一份称为一“龙”,共三龙。东龙为唐姓的大唐和小唐所居,西龙为盘、房二姓和部分大唐、小唐所占居,中龙为邓姓所居。龙虽是地缘划分,但中、东两龙实为血缘组织,仅西龙系道地的地缘划分。西龙内部仍恪守聚族而居的原则,盘姓在西,房、唐在东;东边的房、唐两姓再划地为界,房姓在上部,大唐、小唐在下部;大唐、小唐又以中线为界分开,血缘组织的地域仍然很清晰。龙在瑶老制产生、形成之后,已成为一排之内政治制度与血缘社会组织的联结点。龙有首领,习惯称“龙头”,管理龙内事务。全排的“天长公”则从三条龙中选举出来的人轮流担任。

   “排”,系汉族对排瑶较大的村寨的称呼,有大排、小排之分。“排”的一称来源有几种说法:有谓以竹木为寨栅得名,有谓以房屋排列整齐得名,有谓“排”、“冲”是 “派”、“种”的谐音;又有谓与其村寨所处的地形称“排”而得名。除部分小排外,大部分瑶排均数姓共居。以8个大排为例,除军寮为房、李两姓之外,其余各排均多姓共居。南岗排有唐、房、邓、盘等4姓,油岭排有唐、房、盘、龙、李、沈、邓等7姓,横坑排有房、沈、李、唐等4姓,火烧排有房、唐、沈等3姓,大掌排有唐、邓、房等3姓,里八洞排有沈、邓、房、唐、陈、方等6姓,马箭排有李、房、邓、沈等4姓。多姓族人先后共结成寨,成为地缘社会组织。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社会组织逐渐演变成瑶老制。八排瑶的名称,明末崇祯年间始见当时官员的奏疏。8大排均建于半山之上险要处。排中房屋鳞次栉比,密如蜂巢。各排人口甚多,据民国《连山县志瑶排志》统计,除马箭、横坑两排外,其余6排人口均在千人以上,其中油岭、南岗和火烧坪三排更在2000人以上。建国后,从1953年4月起,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帮助瑶民从山上移到山下定居,8排的人口发生重大变化,现在军寮、火烧坪和马箭三排居民已全部搬走,大掌和里八洞两排亦已迁走过半,唯南岗、油岭两排尚有一半左右的户数留居原来住地。

   油岭排唐姓房组织结构示意图

 

   二、婚 姻 家 庭

   (一)婚姻

   本省瑶族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制,以民族内婚为主,较少与其他民族通婚。排瑶同姓不同房者可以通婚。过山瑶则不同香炉(供奉祖先)的青年男女可以通婚。建国前,初婚年龄男子多在16-20岁之间,女子多在15-18岁之间。建国后,多按国家颁布的婚姻法办事,择偶也较自由。

   婚姻的居住形式有男娶女嫁从夫居和男子上门从妻居( 俗称招郎婿)两种。排瑶丧偶寡妇有招赘之举。过山瑶则两种居住形式并存,通婚圈较宽,间中有汉族男子到瑶族女家入赘。

   瑶族离婚、再婚均不受歧视。夫妻双方均可提出离婚,由瑶老或房族中老人作证,喝过他们的一杯酒,或折断一物双方各执一半后,婚姻便告结束。

   (二)家庭

   瑶族的家庭结构、规模和类型各支系不尽相同。排瑶家庭以男性为中心,世系按男子计算,父母与未婚子女居住,子女婚后第二年即与父母分居另立家庭,故排瑶家庭多数由父母与未婚子女两代组成,甚少祖孙数代同堂的联合大家庭。过山瑶的家庭存在两种不同的居住形式,一是男娶女嫁,从夫居,以丈夫为主,男性继嗣;二是女子招赘,男子上门,按婚前协议,从妻居,或两边走,婚生子女可以均分,或一子两顶,继嗣双方的香火,称“两边顶”。

家庭财产如土地、山林、房屋和耕牛、农具以及生活用具等的继承视家庭结构不同而有别。排瑶实行子嗣继承制,一切财产均由儿子(包括养子)继承,女儿无继承权。若无子嗣,则由近亲男性继承。无近亲者则充公作为宗族的“公赏”,供日后祭祀等公用。部分女子出嫁有数量不等的陪嫁田。这嫁妆田在该女子死后得归还娘家。过山瑶除出嫁女外,在家子女均可继承父母的财产。

   排瑶亲属称谓多与汉族有别,如称父为“礨”,称母为 “妮”,呼子为“丹”,呼女为“冬农”等(参见表2-3“排瑶亲属称谓表”)。

   排瑶亲属称谓表

 

   三、习惯法与乡规民约

   建国前,排瑶和过山瑶都有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约束和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乡规民约”。学者称连南排瑶的为“习惯法”,乳源各地瑶族则称之为“乡规民约”。

   (一)排瑶的习惯法

   因各排互不统属,习惯法未统一。据建国初期广东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对南岗和大掌两排的调查,在界定违法行为方面基本相同,大体包括偷盗、奸情、杀人、放火、和与战及其他等6类,但在处罚方面不尽相同,有的差异较大。

   南岗、大掌习惯法内容比较对照表表2-4

   “吃人命”系习惯法中最重的处罚。“吃人命”,排瑶语为gman22 meng22,直译为“吃命”,意谓以“吃”治“人命”罪。凡谋杀、暗杀、误杀或其他过失使人致死,对肇事元凶均处以“吃人命”。命案发生后, 死者亲属分别携酒将凶讯报知死者的舅父(母亲一方)和死者父亲的舅父(父亲一方)。他们知道消息后,认为要为死者报仇,就留下报讯者携至的酒,吸饮少许后又各自携该酒报知自己的舅父,如此一直传至第六重或十二重舅父,父母两方共十二重或二十四重舅父。由于追溯遥远,第二重以上的舅父大都已经故去,所以六重或十二重,多数系其后裔,俗称外家。若死者有干爹,亦如是传至六重或十二重,则共有十八重或三十六重。这些人联合起来组成庞大的姻亲血族集团,其人数少者100多人,多者一二百人甚至更多。他们一齐涌向凶手之家,在凶手家架炉生灶,杀猪煮饭,大吃大喝( 全部费用均由凶手负责),并将一条猪腿挂在凶手家门口,表示要“吃人命”。凶手闻讯后,立即与房族亲人商议,若认为自己理亏,又不想将事情闹大,就物色一个与两方无涉的瑶老作中人告知对方,愿意按照惯例赔偿,若对方亦满意,接受赔偿,“吃人命”就算结束。若凶手一方自恃族人支持,不肯赔偿,而死者亲属一方又坚持按惯例办理,不肯罢休,调解无效,即诉诸武力,引起械斗。械斗异常残酷激烈,两个血族集团互相对垒,手段无所不用其极。经过较量之后,若凶手一方胜,则索赔无望。若双方势均力敌,不分胜负,则一直斗到双方筋疲力尽,一方或双方都不愿意再打时,再请中人居间调停,达成双方都愿接受的停火和赔偿协议。赔偿项目和金额,详见表2-4《南岗、大掌习惯法内容比较对照表》。据上表,调解人的调解费不计,身价银等5项加起来,男性,南岗需赔464.4元,大掌566元,外加一块年收稻谷1200斤的水田;女性,南岗需赔824.4元,大掌1815元,外加一块年产1200斤稻谷的水田。据了解,在民国38年(1949年)前的70年间,南岗发生过9宗“吃人命”。其赔偿数目都比规定的要大。

   民国37年(1948年),南岗排邓斤三卖了其兄邓斤二的田。邓斤二请盘姓人将邓斤三打死。邓斤三的外家唐、盘二姓联合向邓斤二“吃人命”。邓斤二自知理亏,经瑶老调停,答允出300担谷赔偿。而一些好搞是非的人却说,出300担赔偿,倒不如出200担谷请全姓人和唐、盘两姓人打,于是便演成邓与唐、盘两姓的械斗。械斗从农历正月初三日一直打到二月二十一,断断续续打了50天。邓姓被唐姓断绝水源,喝水都成问题。邓瑶冷公的二儿子去柴寮取柴,被唐姓打死。为报复,邓姓人也将抓获的唐大口六生活活打死。最后,邓姓人只好请油岭、三排和连水等排的人调停。械斗中,唐、邓等共用去稻谷1200担。经调解,邓斤二赔偿900担,其中100担给调解人。“吃人命”的唐、盘二姓共出100担。邓斤二垫出全部家产后,不足部分由族人代赔。而被杀者家属未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在这次械斗中,唯一得到好处的是“搞是非”的人和调解人。

   建国后,“吃人命”的陋习再没有发生过。

   (二)乳源的乡规民约

   乳源一带的乡规民约有如下数款:凡有盗窃行为,属小偷小摸或初犯者,一律罚款处理。罚款多少由主事人裁判。属惯偷或引盗入村抢劫者,除没收其全部财产外,还要其亲属将罪犯杀死,否则连累其亲属和族人。

   凡要出卖或典当田地、山岭和房屋者,一定要“先问亲房,后问近邻”,然后才能公开出卖或典当给别人。否则,亲房有权把出卖或典当的田地、房屋收回。偷卖公众山岭田地者, 要将所卖得的款项全部交回亲房,并加罚五六十元。此外,还要请亲房人等吃喝一顿。不准在禁山内或别人的山上砍柴,违者罚请山主和主事人吃喝一餐。

   凡卖身、过继和入赘者,一律要事先征得亲房的同意,订立契约,还要宴请亲房饮酒当面认亲,名曰“认亲酒”,否则其亲房不予承认。

   凡争吵打架,先动手打人者和打伤别人者要罚款。罚款数量由调解的主事人裁决。放牛吃了别人的禾苗等作物,少量者须替别人补插,大量者牛主要赔偿损失的稻谷,并请田主及主事裁决人饮食一顿。牛毁坏别人的棕苗,每棵罚银元三毫。

 

   四、“搞是非”

   “搞是非”,排瑶语叫ai44 tsi44 fui22,意为“搬弄是非”,是械斗的代名词。民国《连山县志 瑶排志瑶俗》云:“遇有争执,轻者延邻里处理之,名曰放酒水;重则率众斗掠,浸相厮杀。与民交涉亦然”。

   “搞是非”的起因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与经济有关,如山林地界的纠纷、排与排之间的集体偷盗,以及违约撤佃等等;另一类是琐事。据调查,建国前南岗、大掌二排发生的15宗“搞是非”中,9宗与经济有关。

   “搞是非”多具突袭性,纠纷刚起,械斗踵至,双方均猝不及防。另一种是有准备、有组织,酝酿已久的。大掌与火烧两排因折“送鬼棍”发生纠纷,两排的天长公各自召开瑶老会议,决定械斗。接着,天长公召集青壮年会议,宣布瑶老会议的决定,作战前动员,并到大庙“收金” (一种宗教仪式,意求祖先保佑);挑“未”时(十二时辰之一, 白天下午一时至三时)出生的人,分别带领出征队伍。各项工作准备就绪后,天长公便与几名壮士登上高处辱骂对方,并正式向对方“宣战”,告知对方打斗的时间、地点。对方听到之后,也经过上述程序,然后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开赴“战场”。两方对垒,筑起路障,封锁交通,禁止行人(妇女除外),甚至断绝水源。打斗时,刀枪,棍棒,突袭、包围、设伏等无所不用。打斗当中杀死人不用赔偿,抓获对方“战俘”囚禁在天长公家,由专人看管,可以打骂,但不能致伤残或死。

“搞是非”持续的时间短者几天至三五个月不等,长者一年或数年不等,最长的是南岗与油岭的地界之争,始于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至嘉庆十九年(1814年)由官府出面调停才告结束,断断续续打了21年。

   械斗至一定阶段,若一方或双方都想和解,结束械斗,就物色一位与双方无涉的瑶老居间调停,谓之“架桥”。调停者奔走于双方之间,协商和解条件。达成和解协议后,若一方或双方翻悔,称为“扯桥”。若双方力量悬殊,劣势一方无法坚持,被迫以接受苛刻的条件而告终。若两方势均力敌,各不相让,械斗则会再次发生。

   当双方就交换被俘人员、赔偿损失等方面达成和解协议后,即停止械斗,然后由调停人择定时间、地点,召开交战双方全体成年男子参加的和解大会。由调停人主持,双方代表签署和解协议,饮鸡血酒,互相赔礼道歉,械斗始告结束。

   连南的南岗、大掌二排,建国前的70年中发生过15宗“搞是非”,伤亡近400人。双方结集大批械斗人员,穷年累月,酒肉饭日饱三餐,耗费大量的社会财富。

   “搞是非”期间,精壮男劳动力集中打斗,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致违误农时,田地丢荒。而封锁道路,甚至切断水源,不仅一些依赖外界的生活必须品无法得到,而且连起码的生活也无法维持。

   “搞是非”,是排瑶历史上经历过军事民主制的一种遗迹。建国后已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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