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主题
返回列表民国时期大瑶山的族际通婚
作者:梁茂春
作者简介: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研究所研究人员。
地址:广州市,邮编510632。
本文通过对地方文献和访谈资料的分析,认为在民国时期,大瑶山地区的《过山榜》及石牌制度对汉瑶两族通婚的限制,在瑶族五个族系中产生的影响各不相同。相对而言,茶山瑶对族际通婚的限制最为严格,而其他四个族系则较为宽松。此外,大瑶山的通婚禁忌不仅存在于汉瑶两个民族之间,而且还存在于瑶族内部的“山主”与“山丁”之间。
分析大瑶山历史上的族群关系,有一个瑶族的“律条”是必须提及的,这就是禁止汉瑶两族通婚的“平王律条”。①该律条规定:“准令汉民不许取瑶女为妻,棉不许与百姓为婚,盘王之女,嫁国汉为妻者□□□□□倘若不遵律令,处备蚊子作酢三瓮,开通铜钱三百贯,无节竹三百枝,狗出角作梳三百付,老糠纺索三百丈,枯木作船一只,宽八尺,厚十二寸,深长十二丈。若有百姓成亲者,无此六件,定言入官究治,依律除之,山田拔归王瑶。准令施行。”②
20世纪30年代,唐兆民先生在大瑶山的桂平板瑶住区横冲(现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横冲村)做田野调查时,也曾发现这一榜文,并把它抄录下来。③
唐兆民认为,该“律条”中关于限制瑶汉通婚的这段文字,表面上“虽甚滑稽,因为它那里面所举的六件,蚊子酢,开通钱,无节竹,狗角梳,老糠索,枯木船等的条件,或是事实上办不到,或是世界上没有的事物,故其实际上,即是一种无以复加的严格限制。换言之,瑶人是永不许和汉人通婚的”。④
与上述“平王律条”相似的规定也出现在瑶族的《盘王券牒》等文献当中,这些券牒俗称《过山榜》,相传是封建王朝敕给瑶族先民的安抚文书。⑤在黄钰辑注的《评皇券牒集编》中,汇编了多达101篇出处不同、内容却极其相似的《过山榜》藏本,其中大部分的藏本中都明确禁止汉瑶两族通婚。不仅《过山榜》禁止汉瑶通婚,而且在《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又称为《三十六瑶石牌法律》)中也有相似的规定:“谁家生姑娘,不许嫁到大地方(指汉、壮地区)。我们是鸡嫁鸡,他们是鸭嫁鸭,自古鸡不拢鸭,自古狼不与狗睡。把女嫁出山,犯十二条,犯十三款。”①以上这些瑶族的文献,已经成为人们赖以相信大瑶山瑶族在历史上曾严厉禁止瑶人与汉人、壮人通婚的重要史料依据。但是,现在有些问题我们却并不甚清楚:在民国时期(此时大瑶山的石牌制度仍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通婚禁律是否仍在影响着大瑶山瑶族的族际通婚?“鸡不拢鸭”观念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将使我们对历史上大瑶山的族群关系有更深入的认识。本文试图通过历史文献与实地调查资料的对比,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一、对汉瑶禁婚的实际把握:茶山瑶严,其他族系松在民国时期,《过山榜》和《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中有关族际通婚的禁令是否仍对大瑶山的瑶族起作用?起怎样的作用?其约束力究竟有多大?我们对这些问题很难予以具体回答,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于,无法确定这两种瑶族文本产生的时间。
黄钰在《评皇券牒集编》的引言中认为,前者出现的时间可以追溯到隋唐时期。而对于后者的出现时间,目前尚未发现有明确的说法。2002年,金秀大瑶山瑶族史编纂委员会编纂了《金秀大瑶山瑶族史》,书中将《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放在对1940年大瑶山召开的一次石牌大会的内容介绍中,似乎是在暗示它就是该会议所订立的石牌法律,但未明确指出其产生的具体时间问题。具体产生时间的不确定,使我们难以弄清这两个瑶族文献所涉及的有关汉瑶通婚的禁令是否在民国时期仍起作用,起着多大的作用。
本文根据各种地方文献、相关学者的研究以及本人2002年的调查,认为在民国时期,瑶族各族系对汉瑶禁婚的实际把握宽严不一,具体说来,茶山瑶在执行有关汉瑶、壮瑶不得通婚的规定时较为严格,而其他族系则相对宽松。其理由如下:
第一 ,民国时期,在盘瑶所有的石牌文字中,均找不到落实《过山榜》中有关汉瑶禁婚律条的具体措施,盘瑶与汉人、壮人在通婚方面的禁忌主要是强调“不嫁女出山”。
《过山榜》中的有关规定虽然可能在其制定的早期对盘瑶人有约束作用,但到了民国时期,这个榜文更多地只是作为盘瑶族系传承的一个文本,是盘瑶人进行族群认同的一种文字依据,并无具体的操作措施。至少在大瑶山盘瑶制定的所有石牌文字中,没有一处禁止汉瑶通婚的规定。
当然,也可能是盘瑶人已经自觉地遵守了《过山榜》的相关“精神”,并不需要再通过订立石牌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石牌文字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并不能排除盘瑶中存在与汉人、壮人不通婚的约定俗成的禁忌。但是,从有关资料来看,这种可能性很小。
1934-1939年间曾在大瑶山从事田野工作的学者唐兆民认为,除了某些“长毛瑶”或“过94民国时期大瑶山的族际通婚山瑶”集团仍较少与汉、壮通婚外,占人口多数的“板瑶”(盘瑶)实际上与汉、壮的通婚已经非常普遍。他写道:“时至今日,过山瑶尤其是板瑶(盘瑶),事实上他们与汉人通婚,已经是极其平常的事。不过他们只许招入赘婿,而不把女嫁出瑶山之外的汉人罢了。正因为板瑶在事实上需要大量的招入汉人赘婿,故在限制条件上,不能不特别宽容,就连入赘后须随女家改姓一事,如在赘婿入赘时,不受女家的‘身价银’反把一些‘身价银’送给女家的情况下,亦不一定要照办。至大量吸收汉人成为赘婿的结果,板瑶倾向汉化的程度,亦较大藤瑶山中任何一种瑶族为高。”①
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成员曾于1956年10月和1957年9月两次进入大瑶山进行调查,对族际通婚现象也有过一些零星的记载。从后来编辑出版的资料看,早在明朝初年,有些地方的盘瑶就已经有纳汉人入赘的习惯。该调查组发现,当时金秀区共和乡六仁村(现金秀镇共和村六仁屯)的庞姓便是“汉族庞姓到盘瑶家上门的赘婿。根据盘瑶的风俗,上门赘婿,如果接受了妻家的财礼(或称‘身价钱’)为‘卖断’的,则须改为妻族的姓氏;如果不接受或减收妻家的财礼,称为‘顶两头’或称‘后代留一根须’的,则不改为妻族的姓氏。庞姓盘瑶的祖先,当属于后者”。②庞成府家收藏的“宗支簿”,说明从庞法龙到盘瑶家上门为赘婿开始到建国初期,六仁屯的庞姓家族已有十三代人,这一家族虽然将自己归属于盘瑶,却并不排斥或忌讳取汉族的姓氏。可见,一些地方的盘瑶认同族人与汉人通婚、纳汉人为赘婿的传统由来已久,对这种做法早已习以为常。
盘瑶与汉人、壮人通婚的禁忌主要是强调“不嫁女出山”。《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被认为是整个大瑶山历史上最大的石牌制度,据推测,这一石牌制度可能制定于1918年或1940年召开的三十六瑶七十二村大会。虽然盘瑶、山子瑶并无资格参加民国时期的这两次大会,但这一石牌法律的约束范围也应包含盘瑶和山子瑶,因为当时盘瑶、山子瑶等作为地位低下的“山丁”,不可避免地要接受“山主”的管理。从其中的条文可以看出,该石牌法律虽主要由茶山瑶主持制定,但实际上主要是要限制瑶族女性嫁出山外。应该说,这一石牌法律条文对盘瑶的制约意义并不是很大,因为“不嫁女出山”的传统在盘瑶当中已经约定俗成,不需要通过石牌制度加以强化。
尽管盘瑶人有“不嫁女出山”的习惯,但在民国时期,在瑶族的五个族系中,盘瑶却可能是与汉、壮通婚最多的一个族系。笔者曾于2002年到金秀瑶族自治县进行调查(以第五次人口普查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户口底册为抽样框),虽然1949年以前已婚人员的样本量过少(仅37个样本),但仍可从中大致地了解到,盘瑶在民国时期与汉、壮通婚的实际比例可能比其他瑶族族系(除坳瑶外)要高,例如,在5个已婚的盘瑶中,就有2人与汉人通婚。因此可以说,在民国时期,盘瑶在婚姻方面受《过山榜》有关汉瑶通婚禁令制约的可能性并不大。这与唐兆民的认识是一致的。
第二,坳瑶、花蓝瑶和山子瑶并不限制与汉人、壮人通婚。在这几个族系的石牌文字、地方文献以及学者们的调查资料中,均未发现他们限制本族人与汉、壮通婚的事例。
花蓝瑶主要聚居于六巷乡的门头、王钳两村以及长垌乡的镇冲、桂田两村,由于地处偏僻,与汉人、壮人交往的机会并不多,与他们通婚的情况也极为少见。但一些地方的花蓝瑶不仅允许汉人入村定居,还准许其与本族人通婚,不过,这种通婚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即入村定居的汉人必须与本村人有亲密的朋友关系。
2001年,笔者曾到过六巷乡的门头村调查,发现该村在民国时期并不限制本族人与汉人的通婚。该村绝大多数村民都姓胡(全部是花蓝瑶),此外还有两户汉人,一家姓陈,一家姓赵。解放前,陈家从平南到古陈,再到六巷,再到门头,他们虽为汉族,但人缘很好,在门头村有结拜兄弟,经他们在该村的结拜兄弟与全村人商量,同意他们到该地落户。现在,其后代全在本村内结婚。
山子瑶也并不限制本族人与汉人、壮人通婚。唐兆民认为:“在板瑶和山子瑶中,特别是前者,招赘汉人为婿的,所在皆是。”①这可能是因为盘瑶和山子瑶居无定所,流动性比较大,与汉人、壮人接触的机会比较多,故而与汉人、壮人通婚的现象也较多。
坳瑶在与汉人、壮人通婚的问题上,应该说是瑶族五个族系中最为开放的。历史上坳瑶在大瑶山各族群中是最先与汉族接触的,而且汉化程度可能也是最高的,所以长期以来与汉族有较高的亲近度。
唐兆民先生指出:“大藤瑶山的瑶民之完全受政治管治,虽然在最近几年才实现,但他们之与汉族在政治上发生关系,却是很早的事了。据平南罗香坳瑶说,他们在清嘉庆时代,已经纳粮给满清官厅;他们又叫做‘粮瑶’。这名目就是由于纳粮而得。”②民国时期有关坳瑶的文字记载不多,但有两个石牌值得关注,一是1918年的李本《罗香七村石牌》,一是时间不明确的赵本《罗香七村石牌》。这两个石牌均没有规定坳瑶与汉、壮的通婚问题,后者甚至明确规定“男女结婚,十八岁自由择配”。③20世纪50年代的研究人员发现,罗香乡的坳瑶“住地接近汉地,且有与汉族杂居现象”,因此“罗香坳瑶与汉、壮两族通婚,已有百年的历史,不仅有汉女嫁瑶男的事,而且有瑶女嫁给汉人为妻的”。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