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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有奖征集“瑶人家园”论坛特色等级名称
作者: Yiuh Mienh
发布: 2009-03-13 21:54
分类: 论坛管理
浏览: 3019
回复: 21
为了体现出瑶族特色,现公开征集论坛等级名称,大家集思广议,一经采用赠送 Q币10个 ,并赠送本站的 贵宾会员 权限,有创意的帖子,我们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欢迎大家踊跃参加!
征集的要求:
1、名称要求新颖别致,有瑶族或民族特色,可借鉴别的论坛的设置,但不可全抄袭;
2、名称需要简单明了,没有生僻字;
3、7-10个会员用户组等级名称,可以在原有的用户组适当增加,其他用户组等级不可增减。
4、方案提交请直接在本帖发表回复,不另开主题。
征集的要求:
1、名称要求新颖别致,有瑶族或民族特色,可借鉴别的论坛的设置,但不可全抄袭;
2、名称需要简单明了,没有生僻字;
3、7-10个会员用户组等级名称,可以在原有的用户组适当增加,其他用户组等级不可增减。
4、方案提交请直接在本帖发表回复,不另开主题。
回复列表
共 21 条回复
#1
杨柳岸南
2009-03-14 02:16:48
先顶上~~
#2
幸运星
2009-03-14 03:59:20
{:5_161:}{:5_161:}{:5_161:}
#3
麻辣高
2009-03-15 00:43:27
想啊想啊{:6_322:}
#4
舞魂
2009-03-15 02:14:19
得想想{:2_35:}
#5
Yiuh Mienh
2009-03-15 08:16:13
发个壮族在线·僚人家园的等级设置:
新来贝侬、热心贝侬、本站记者、土精灵、石精灵、水精灵、山精灵、枫树精灵、榕树精灵、樟树精灵、铜鼓精灵、东灵神、九头龙、社王、三界公、灶君、蛙神、花王、雷王
新来贝侬、热心贝侬、本站记者、土精灵、石精灵、水精灵、山精灵、枫树精灵、榕树精灵、樟树精灵、铜鼓精灵、东灵神、九头龙、社王、三界公、灶君、蛙神、花王、雷王
#6
瑶瑶
2009-03-15 08:45:46
研究了一下瑶族的社会组织,排出了一套,大家看看,相关资料发在楼下,可供参考!
瑶人、房族长、房老、副神长、神长、村老、峒长、族长、总族长、瑶目、瑶长、瑶老、瑶王
瑶人、房族长、房老、副神长、神长、村老、峒长、族长、总族长、瑶目、瑶长、瑶老、瑶王
#7
瑶瑶
2009-03-15 08:52:43
瑶长制与瑶族乡村治理
李 琴
摘要:历史上平地瑶地区拥有较为完备的民间行政组织——瑶长制,他是维护平地瑶社会秩序常态运转的重要保证。进入当代后,平地瑶的瑶长制经过改造后已逐步成为国家在瑶族乡村治理的有益补充,但应改良其与国家基层政权相冲突的一面,以推动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平地瑶;瑶长制;民族乡村治理;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7)07—0026—07
居住在我国湘桂边界的平地瑶是盘瑶的一支,最初因其居住在平地、丘岗地带而得名。由于其较早迁下平地并与汉族人民逐渐融合,所以平地瑶不仅经济发展居于瑶族各支系领先地位,而且其族内民间组织及其制度也颇为完备,形成了以瑶族首领(瑶长)为核心的民族民间乡村治理的体制——瑶长制。本文力图从这一角度对此展开论述,以此窥视华南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有效模式,借此推进我国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平地瑶地区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间管理机制。历史上平地瑶村寨一般都是以姓为单位聚族而居,村寨规模大,多者达百户,上千人。同村人有较近的血缘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很强的村寨集体意识,形成了严格的村寨社会管理制度——瑶老制。明时,江华就有瑶老,洪武初年李东仂就是江华瑶老之一。湖南江华平地瑶地区有三宿,其首领叫瑶老、峒长,是一宿一峒的军事首领和文职管理人员。这种瑶老制,设有瑶老、瑶目、村老、房老。这些首领均通过民主选举。候选人不论贫富,只要是德高望重,富有社会经验的老人,均有被选举权。首领与属员地位平等,不脱离生产,与群众一样,对于不称职者,可以随时罢免。瑶老制虽然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但不是政权机构,而是民间组织,各瑶老之间互不统辖,各自为政,只是遇到关系整个瑶山利益的事件,才有共同行动。
清末,统治阶级在瑶区设立“瑶外委”取代瑶老,瑶老制解体,取而代之的是集官方民间使命于一身的瑶长制。清朝道光二十六年的《永明县志》载:“每瑶立长以总之,目以佐之,小争则长与目听汀,大事则讼于官。”瑶长任职期限为三年一届,民主选举,不受年龄限制,因而瑶长的年龄较为年轻,从30岁至50岁不等。在瑶长之下,各房选举瑶目,管理各房事务。瑶长还配有助手叫“村老”,瑶目也有助手叫“房老”。瑶长虽由政府设立,实由民间选出,而从其职能来看,他对本民族事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审判权,而不受官府的制约,仍可视为民间瑶老制头领的延续。瑶长可以代表全瑶的人处理各种事务,包括处理本瑶有关的内外纠纷,安排本瑶的守山、护林、修路、筑坝,代表瑶民到官府反映问题等等。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又把“瑶外委”改为“瑶总”、“团总”,强行推行保甲制度,瑶老制遂演变为统治瑶民的基层组织。瑶长由中央政府任命,担任瑶长的人同时担任村长,称“头户千长”、“团总”、“团练”等,拥有非常大的政治军事权力,而且他们对本村事务也有相当大的职权,可以私自处理本族内的事务。
在解放前的各个历史时期,平地瑶这种以瑶长为核心的基层组织的管理权限相当宽泛,大到惩治刑事犯罪分子,小到民众的丧葬习俗均在他们的管理之下,他们的管理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治安
平地瑶地区以瑶长为核心的民间基层组织一般都会根据历史记录以及村民的要求制定较为完备的刑事处罚规则,对杀人放火、偷窃、打架、奸淫、不尽孝等刑事案件,均有详细规定。如湖南江华伍堡三宿曾于崇祯四年立下声讨盗贼罪状十条,其中涉及刑事处罚的有:第三条“杀人放火犯,就地于大干上石碑前戮之,不报县。”;第四条“强奸幼女犯,就地于大干上石碑前戮之,不报县。”;第五条“偷鸡摸狗,挖墙穿孔,不务正业,好吃懒做,屡犯一辈子不改者,就地于大干上石碑前戮之,不报县。”;第六条:“打架行凶,杀死人命者,就地于大干石碑前戮之,不报县。”;第七条:“子逼死父母,舞孽不孝者,就地于大干石碑前戮之,不报县。”;第八条:“破坏交通要道,破坏森林,毁坏良田,一贯行为严重者,就地于大干石碑前戮之,不报县。”;第九条:“毁坏大庙及盘王、始祖神像者,就地于大干上石碑前戮之,不报县。”;第十条:“不论用刀、枪、毒药杀害头领或多或少妇女儿童及一切善良百姓者,就地于大干石碑前戮之,不报县。”平地瑶民如犯有以上罪行,只要三宿头领均在场,可立即执行戮之,不报县府。 恭城许多地方也立有刑事方面的“石牌”。如莲花乡坪岭村上炉屯发现一块乾隆四十四年刻的石碑《上炉村众立禁牌》:“一革窝藏匪类;一革强贼盗劫三五成群;一革赌博面生歹人;一革游方光棍,纠党害人;一革惯盗窃害,掳掠财物;一革白日盗鸡、犬、牛、羊、猪只;一革盗田禾地货,家资什物;一革盗砍桐油、茶子、竹木、柴草、野火;一革盗挖墙壁、主令诡计;一革纵牛伤践生理;一革不准乱放猪羊;一革流民叫化不许入庙停歇。”为督促实施还规定:“鸣锣众会,举立甲长,一家该管九家,随便巡查,毋得徇情隐匿。倘有往来贸易,在外歇宿,必预报明邻右甲长。如有一家一人所行不端,窝藏匪类,查出拿捉指名赴公,干连九家之罪,那时悔之莫及矣,谨之慎之。” 瑶人向有“石牌大过天”之说,因而这些条文的效力在瑶族内是最高的,成为平地瑶头领处理族内问题的依据。
2、婚丧嫁娶、
以瑶老制为核心的平地瑶民间基层组织还管理着瑶民们的婚约的缔结与解除。婚前瑶民一般要邀请瑶长及双方家长签订合同(契约),议定婚后夫妻恩爱,协力生产,尊老爱幼,继承遗产等事项。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再行招娶。
平地瑶地区瑶民在瑶老的主持下,对婚姻的各种形式都有严格的规定,一旦违反将会受到处罚。如民国三年富川新华平地瑶聚居区“五源书院”碑刻中第一条称:“同姓不婚,以待周礼,端风化。行聘礼银,女年十五岁以前,壹佰贰拾毫,十五岁以后,欲取礼银者,准贰佰肆拾毫为额。头次谢媒银拾毫、米壹斗、酒、肉各五斤。过茶礼银壹佰毫,首饰折银贰拾毫。完媒银、米酒、肉照依头次。迎亲礼银壹佰陆毫、米壹佰捌拾斤。嫁女套被,多准贰拾床为额,妆奁银多止壹佰陆拾毫,各从俭朴、勿向奢华。所有上门、回庚、过茶糍、四月八、七月半、妇人痘、送鸡、送靛、送行娘、装新郎、报家神,以及一切陋习,概行尽免。其童年接养为媳,每岁准取礼银拾毫,米壹斗、酒、肉各拾斤。媒人随谢。若有年青寡妇,不愿守节而有再醮者,倘系同姓,不准招配,违者重罚,男妇解县究办。”
瑶长在维护本村妇女权益方面也有重大作用。如在湖南江华平地瑶中,如果本村女子嫁到他村而受到男方及其家庭虐待的,本村瑶长将组织力量要求严罚虐待者。若经教育后,仍不悔改的,被虐待者有权改嫁并带走家里的任何财物。
族长是瑶长下属,是传达瑶长命令的重要环节,宗祠堂则是族长实施权力的重要场所,平地瑶民十分敬重祖先,所以各个族长一般会定期带领家族全体人员定期到祠堂拜祭祖先,由于平地瑶民十分重视宗亲关系,由此而衍生出一套严格的丧葬管理制度。亲人去世后,瑶民会在族长的带领下,替死者烧头香、为死者剃(梳)头、沐浴、穿寿衣,做道场等。
3、生产保护
土地是生产活动的基础,因而平地瑶民间基层组织对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有较完备的规定。平地瑶大多在明清时期定居下来,聚族而居,有共同的山场、田地、水源、墓地、宗祠等,瑶长通常将土地分为私田和公田两种形式。公田则分为庙田、学田等几种形式。庙田属于同姓的房族、宗族人集体所有。平时由族长管理,由他出租给无地的贫苦农民或本族人耕种,收入用于本族人的公共事宜。对于公田的取得方式除了祖上遗留下来的外,主要是通过购买取得。如恭城县龙虎乡实乐村的庙田即有部分于道光十八年通过购买而得。为了保证交易的效力,族长率领民众立了一块类似合同的石碑为证:“其田自捐以后,永归家祠,任众族管业,不得夺回。已今恐日后无徵爰凭,族长勒石宗祠以示来许云。”
平地瑶先民很早就认识到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平地瑶首领的倡导之下不少平地瑶地区都制定了禁止乱砍滥伐的制度。如恭城县龙虎乡实乐村,是该乡人口最多的同姓瑶家村寨,该村至今还在其宗祠堂内立有《禁伐后龙树木碑》:“约嗣后村谷原为众族公共之地,其中佳植野卉,务必樽节爱养。俾名材若徂来青松新甫古柏,依然前代规模,则峨峨麟山,汤汤秀山,庶几擅胜于一方矣。倘有操刀而前者,则有罚…,儒学增生,王道记…,计问禁伐地界,开列于后:东子魁首脚止,南庵后岭嘴止,西柏水垒口止,北绍兴垒足至岭脚止。”这些都是平地瑶首领们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族人过分砍伐树木,而组织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本族的保护区。 总之,各历史时期平地瑶这种以瑶长为核心的民族乡村管理机制曾起到了维护民族秩序、促进平地瑶地区的安定和发展的作用,尤其是在法制不健全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更成为平地瑶地区基本的聚合力量和维护社会秩序常态运转的重要保证。
解放后,平地瑶地区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其民间社会组织也逐步有了较大变化。最突出的就是平地瑶瑶长的称谓和功能上的变化,其已演变成为国家在民族地区基层政权的有益补充。
如前所述,平地瑶历史上采取以瑶长制为核心的社会管理方式。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瑶长制在平地瑶地区已经得到恢复,但目前的瑶长一般不兼任村支书或村主任之职,其行政职责很大程度上已被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政权所代替,但这种以瑶长为核心的瑶族民间基层组织仍然在许多管理层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解决族际矛盾、民间纠纷、家与家之间以及家庭内部矛盾的组织机构。
如湖南江华平地瑶地区的民间头领的名称就改为“宿长”或“神长”。上伍堡地区的平地瑶的“神长”制规模比较庞大,机构改革也比较完备。这种“神长”管理体制从结构上可分为五个等级。位于金字塔最上层的是神长。每一宿设神长1名,副神长2名,每宿自5000——10000多人不等。副神长是神长之下第二级,主要协助神长工作,负责督办、落实有关宿务会议决议的具体事宜。第三级则由1名总族长构成,他是由相连的若干自然村的相同姓氏选举出来的,有权参加“神长”主持的宿务会议,表达自己的意见,负责上情下达或下情上达,不必要办理具体事宜。第四级由1名族长组成,是由一个同姓的自然村或一个自然村的同姓人员选举产生的,该村内的具体民间事务皆由他出面处理,“神长”会议决议由他具体办理。族长之下为第五级——房族长。房族是指由血缘关系较近的若干同姓家庭构成的组织,一般范围控制在九服之内,一般每个自然村内有若干个房族,每个房族长主要负责落实族长派下的各项具体任务并制定和执行有关族规或习惯法,以便维护房族利益、保持房族稳定、保证房族内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房族内部的大小事宜、红白喜事均由其到场主持操办。
从神长的候选资格来看,较之解放前更注重候选人的品德修养。首先必须威信高。其次能以德治人。具体而言要做到“三之”即“老者安之,幼者怀之,朋友信之”;“四德”:即“仁、贞、利、亨”(即仁义、忠贞、轻利、亨通大度);“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指仁慈、义气、道理、智慧、信誉)。最后,神长候选人必须是在瑶族历史中发挥了领导开拓作用的被朝廷任命的姓氏,即局限于李、唐、奉或任等大姓。他们最先居住在上伍堡,历朝又被任命为头领千户之职,具有较高威望,而且这些姓氏繁衍旺盛,人口众多,在各方面占有较大优势。
从选举方式来看,已具备目前我国选举制度中的两种方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神长的选举通过间接选出,先由上一任“神长”招集各族长、总族长到盘王大庙召开专门选举代表会议,由到会代表以举手表决方式选出新一任“神长”。新任神长任期无时间限制,只要他身体健康并心甘情愿都可以无限期的担任下去。神长之下的各族长和部族长则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即由本族满16岁的男子,参加选举会议,也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并报“神长”备案。副“神长”一般在管辖人口较多的总族长中推选2名,并由神长任命。
李 琴
摘要:历史上平地瑶地区拥有较为完备的民间行政组织——瑶长制,他是维护平地瑶社会秩序常态运转的重要保证。进入当代后,平地瑶的瑶长制经过改造后已逐步成为国家在瑶族乡村治理的有益补充,但应改良其与国家基层政权相冲突的一面,以推动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平地瑶;瑶长制;民族乡村治理;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7)07—0026—07
居住在我国湘桂边界的平地瑶是盘瑶的一支,最初因其居住在平地、丘岗地带而得名。由于其较早迁下平地并与汉族人民逐渐融合,所以平地瑶不仅经济发展居于瑶族各支系领先地位,而且其族内民间组织及其制度也颇为完备,形成了以瑶族首领(瑶长)为核心的民族民间乡村治理的体制——瑶长制。本文力图从这一角度对此展开论述,以此窥视华南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有效模式,借此推进我国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平地瑶地区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间管理机制。历史上平地瑶村寨一般都是以姓为单位聚族而居,村寨规模大,多者达百户,上千人。同村人有较近的血缘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很强的村寨集体意识,形成了严格的村寨社会管理制度——瑶老制。明时,江华就有瑶老,洪武初年李东仂就是江华瑶老之一。湖南江华平地瑶地区有三宿,其首领叫瑶老、峒长,是一宿一峒的军事首领和文职管理人员。这种瑶老制,设有瑶老、瑶目、村老、房老。这些首领均通过民主选举。候选人不论贫富,只要是德高望重,富有社会经验的老人,均有被选举权。首领与属员地位平等,不脱离生产,与群众一样,对于不称职者,可以随时罢免。瑶老制虽然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但不是政权机构,而是民间组织,各瑶老之间互不统辖,各自为政,只是遇到关系整个瑶山利益的事件,才有共同行动。
清末,统治阶级在瑶区设立“瑶外委”取代瑶老,瑶老制解体,取而代之的是集官方民间使命于一身的瑶长制。清朝道光二十六年的《永明县志》载:“每瑶立长以总之,目以佐之,小争则长与目听汀,大事则讼于官。”瑶长任职期限为三年一届,民主选举,不受年龄限制,因而瑶长的年龄较为年轻,从30岁至50岁不等。在瑶长之下,各房选举瑶目,管理各房事务。瑶长还配有助手叫“村老”,瑶目也有助手叫“房老”。瑶长虽由政府设立,实由民间选出,而从其职能来看,他对本民族事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审判权,而不受官府的制约,仍可视为民间瑶老制头领的延续。瑶长可以代表全瑶的人处理各种事务,包括处理本瑶有关的内外纠纷,安排本瑶的守山、护林、修路、筑坝,代表瑶民到官府反映问题等等。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又把“瑶外委”改为“瑶总”、“团总”,强行推行保甲制度,瑶老制遂演变为统治瑶民的基层组织。瑶长由中央政府任命,担任瑶长的人同时担任村长,称“头户千长”、“团总”、“团练”等,拥有非常大的政治军事权力,而且他们对本村事务也有相当大的职权,可以私自处理本族内的事务。
在解放前的各个历史时期,平地瑶这种以瑶长为核心的基层组织的管理权限相当宽泛,大到惩治刑事犯罪分子,小到民众的丧葬习俗均在他们的管理之下,他们的管理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治安
平地瑶地区以瑶长为核心的民间基层组织一般都会根据历史记录以及村民的要求制定较为完备的刑事处罚规则,对杀人放火、偷窃、打架、奸淫、不尽孝等刑事案件,均有详细规定。如湖南江华伍堡三宿曾于崇祯四年立下声讨盗贼罪状十条,其中涉及刑事处罚的有:第三条“杀人放火犯,就地于大干上石碑前戮之,不报县。”;第四条“强奸幼女犯,就地于大干上石碑前戮之,不报县。”;第五条“偷鸡摸狗,挖墙穿孔,不务正业,好吃懒做,屡犯一辈子不改者,就地于大干上石碑前戮之,不报县。”;第六条:“打架行凶,杀死人命者,就地于大干石碑前戮之,不报县。”;第七条:“子逼死父母,舞孽不孝者,就地于大干石碑前戮之,不报县。”;第八条:“破坏交通要道,破坏森林,毁坏良田,一贯行为严重者,就地于大干石碑前戮之,不报县。”;第九条:“毁坏大庙及盘王、始祖神像者,就地于大干上石碑前戮之,不报县。”;第十条:“不论用刀、枪、毒药杀害头领或多或少妇女儿童及一切善良百姓者,就地于大干石碑前戮之,不报县。”平地瑶民如犯有以上罪行,只要三宿头领均在场,可立即执行戮之,不报县府。 恭城许多地方也立有刑事方面的“石牌”。如莲花乡坪岭村上炉屯发现一块乾隆四十四年刻的石碑《上炉村众立禁牌》:“一革窝藏匪类;一革强贼盗劫三五成群;一革赌博面生歹人;一革游方光棍,纠党害人;一革惯盗窃害,掳掠财物;一革白日盗鸡、犬、牛、羊、猪只;一革盗田禾地货,家资什物;一革盗砍桐油、茶子、竹木、柴草、野火;一革盗挖墙壁、主令诡计;一革纵牛伤践生理;一革不准乱放猪羊;一革流民叫化不许入庙停歇。”为督促实施还规定:“鸣锣众会,举立甲长,一家该管九家,随便巡查,毋得徇情隐匿。倘有往来贸易,在外歇宿,必预报明邻右甲长。如有一家一人所行不端,窝藏匪类,查出拿捉指名赴公,干连九家之罪,那时悔之莫及矣,谨之慎之。” 瑶人向有“石牌大过天”之说,因而这些条文的效力在瑶族内是最高的,成为平地瑶头领处理族内问题的依据。
2、婚丧嫁娶、
以瑶老制为核心的平地瑶民间基层组织还管理着瑶民们的婚约的缔结与解除。婚前瑶民一般要邀请瑶长及双方家长签订合同(契约),议定婚后夫妻恩爱,协力生产,尊老爱幼,继承遗产等事项。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再行招娶。
平地瑶地区瑶民在瑶老的主持下,对婚姻的各种形式都有严格的规定,一旦违反将会受到处罚。如民国三年富川新华平地瑶聚居区“五源书院”碑刻中第一条称:“同姓不婚,以待周礼,端风化。行聘礼银,女年十五岁以前,壹佰贰拾毫,十五岁以后,欲取礼银者,准贰佰肆拾毫为额。头次谢媒银拾毫、米壹斗、酒、肉各五斤。过茶礼银壹佰毫,首饰折银贰拾毫。完媒银、米酒、肉照依头次。迎亲礼银壹佰陆毫、米壹佰捌拾斤。嫁女套被,多准贰拾床为额,妆奁银多止壹佰陆拾毫,各从俭朴、勿向奢华。所有上门、回庚、过茶糍、四月八、七月半、妇人痘、送鸡、送靛、送行娘、装新郎、报家神,以及一切陋习,概行尽免。其童年接养为媳,每岁准取礼银拾毫,米壹斗、酒、肉各拾斤。媒人随谢。若有年青寡妇,不愿守节而有再醮者,倘系同姓,不准招配,违者重罚,男妇解县究办。”
瑶长在维护本村妇女权益方面也有重大作用。如在湖南江华平地瑶中,如果本村女子嫁到他村而受到男方及其家庭虐待的,本村瑶长将组织力量要求严罚虐待者。若经教育后,仍不悔改的,被虐待者有权改嫁并带走家里的任何财物。
族长是瑶长下属,是传达瑶长命令的重要环节,宗祠堂则是族长实施权力的重要场所,平地瑶民十分敬重祖先,所以各个族长一般会定期带领家族全体人员定期到祠堂拜祭祖先,由于平地瑶民十分重视宗亲关系,由此而衍生出一套严格的丧葬管理制度。亲人去世后,瑶民会在族长的带领下,替死者烧头香、为死者剃(梳)头、沐浴、穿寿衣,做道场等。
3、生产保护
土地是生产活动的基础,因而平地瑶民间基层组织对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有较完备的规定。平地瑶大多在明清时期定居下来,聚族而居,有共同的山场、田地、水源、墓地、宗祠等,瑶长通常将土地分为私田和公田两种形式。公田则分为庙田、学田等几种形式。庙田属于同姓的房族、宗族人集体所有。平时由族长管理,由他出租给无地的贫苦农民或本族人耕种,收入用于本族人的公共事宜。对于公田的取得方式除了祖上遗留下来的外,主要是通过购买取得。如恭城县龙虎乡实乐村的庙田即有部分于道光十八年通过购买而得。为了保证交易的效力,族长率领民众立了一块类似合同的石碑为证:“其田自捐以后,永归家祠,任众族管业,不得夺回。已今恐日后无徵爰凭,族长勒石宗祠以示来许云。”
平地瑶先民很早就认识到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平地瑶首领的倡导之下不少平地瑶地区都制定了禁止乱砍滥伐的制度。如恭城县龙虎乡实乐村,是该乡人口最多的同姓瑶家村寨,该村至今还在其宗祠堂内立有《禁伐后龙树木碑》:“约嗣后村谷原为众族公共之地,其中佳植野卉,务必樽节爱养。俾名材若徂来青松新甫古柏,依然前代规模,则峨峨麟山,汤汤秀山,庶几擅胜于一方矣。倘有操刀而前者,则有罚…,儒学增生,王道记…,计问禁伐地界,开列于后:东子魁首脚止,南庵后岭嘴止,西柏水垒口止,北绍兴垒足至岭脚止。”这些都是平地瑶首领们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族人过分砍伐树木,而组织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本族的保护区。 总之,各历史时期平地瑶这种以瑶长为核心的民族乡村管理机制曾起到了维护民族秩序、促进平地瑶地区的安定和发展的作用,尤其是在法制不健全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更成为平地瑶地区基本的聚合力量和维护社会秩序常态运转的重要保证。
解放后,平地瑶地区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其民间社会组织也逐步有了较大变化。最突出的就是平地瑶瑶长的称谓和功能上的变化,其已演变成为国家在民族地区基层政权的有益补充。
如前所述,平地瑶历史上采取以瑶长制为核心的社会管理方式。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瑶长制在平地瑶地区已经得到恢复,但目前的瑶长一般不兼任村支书或村主任之职,其行政职责很大程度上已被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政权所代替,但这种以瑶长为核心的瑶族民间基层组织仍然在许多管理层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解决族际矛盾、民间纠纷、家与家之间以及家庭内部矛盾的组织机构。
如湖南江华平地瑶地区的民间头领的名称就改为“宿长”或“神长”。上伍堡地区的平地瑶的“神长”制规模比较庞大,机构改革也比较完备。这种“神长”管理体制从结构上可分为五个等级。位于金字塔最上层的是神长。每一宿设神长1名,副神长2名,每宿自5000——10000多人不等。副神长是神长之下第二级,主要协助神长工作,负责督办、落实有关宿务会议决议的具体事宜。第三级则由1名总族长构成,他是由相连的若干自然村的相同姓氏选举出来的,有权参加“神长”主持的宿务会议,表达自己的意见,负责上情下达或下情上达,不必要办理具体事宜。第四级由1名族长组成,是由一个同姓的自然村或一个自然村的同姓人员选举产生的,该村内的具体民间事务皆由他出面处理,“神长”会议决议由他具体办理。族长之下为第五级——房族长。房族是指由血缘关系较近的若干同姓家庭构成的组织,一般范围控制在九服之内,一般每个自然村内有若干个房族,每个房族长主要负责落实族长派下的各项具体任务并制定和执行有关族规或习惯法,以便维护房族利益、保持房族稳定、保证房族内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房族内部的大小事宜、红白喜事均由其到场主持操办。
从神长的候选资格来看,较之解放前更注重候选人的品德修养。首先必须威信高。其次能以德治人。具体而言要做到“三之”即“老者安之,幼者怀之,朋友信之”;“四德”:即“仁、贞、利、亨”(即仁义、忠贞、轻利、亨通大度);“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指仁慈、义气、道理、智慧、信誉)。最后,神长候选人必须是在瑶族历史中发挥了领导开拓作用的被朝廷任命的姓氏,即局限于李、唐、奉或任等大姓。他们最先居住在上伍堡,历朝又被任命为头领千户之职,具有较高威望,而且这些姓氏繁衍旺盛,人口众多,在各方面占有较大优势。
从选举方式来看,已具备目前我国选举制度中的两种方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神长的选举通过间接选出,先由上一任“神长”招集各族长、总族长到盘王大庙召开专门选举代表会议,由到会代表以举手表决方式选出新一任“神长”。新任神长任期无时间限制,只要他身体健康并心甘情愿都可以无限期的担任下去。神长之下的各族长和部族长则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即由本族满16岁的男子,参加选举会议,也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并报“神长”备案。副“神长”一般在管辖人口较多的总族长中推选2名,并由神长任命。
#8
瑶瑶
2009-03-15 08:53:10
[i=s] 本帖最后由 瑶瑶 于 2009-3-15 00:56 编辑
从其职能来分析,平地瑶这种民间管理体制已逐步演变为我国基层政权机关的有益补充。目前,平地瑶神长的职能与国家地方行政机关的村长等职能有明确的分工,有关族内的政治问题则由地方行政机关或村支书和村长来解决,神长的作用主要局限于民间事务。其一,安排宗教仪式。如为组织筹划一年一度的盘王节活动而成立有关管理机构、捐款筹款、邀请有关人员与会日程及活动安排等。其二,参与订立各族族规。平地瑶各族族规每年都要在一年一度的庙会上公开宣读,并经与各村代表(即族长)们和“神长”签字生效,瑶民须依规行事。其三,协助国家行政部门解决三宿营内或宿内村与村之间的有关民事纠纷,如村界纠纷、打架斗殴等。如2000年盘王节期间,仁头干与峒尾两村因争夺一名女青年而引起了打架斗殴,结果受伤5人。后两镇党委政府及公安派出所按正常程序就是立即抓人,但仍然解决不了纠纷。随后两镇又各派出7名代表协商,还是不能解决;最后由县公安局出面主持,由两宿“神长”召集受伤当事人及其家属到场,通过说服教育,最终两村及当事人才在互谅互让中和平协商解决了纠纷,双方均不要求赔偿损失。其四,神长代表村民协助或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代表瑶民督促乡镇政府办理有关瑶村集体经济或公益事业。如建议并推选责任心强、能力强者出任村干部;向村领导班子提出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建议督促乡镇领导班子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瑶村集体经济或公益事业,如开办村企业、兴修水利工程、架桥修路、引进资金、开发矿产资源等。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平地瑶民间组织机构职责的全新转变。
在神长的带领下,平地瑶地区的一些民间陋习和某些违背现代文明的传统习俗遭到了瑶民们的摒弃。如解放前平地瑶民的后代只能在本民族内相互婚配。富川瑶乡曾流传这样一首民谣:“昔日瑶姑妹,不嫁汉家郎”。但是目前随这种旧的族内婚姻制逐步消失,瑶汉青年利用节日、会期、外出或农闲走亲访友的机会,结识到意中人后就组成新的家庭。
解放前平地瑶男子入赘受到歧视,但现在瑶民们普遍抛弃了这一观念。目前许多入赘的男子仍保留原姓名,婚后所生子女既可跟父姓,也可从母姓,或视情况而定,一个跟父姓,一个跟母姓,一个跟祖辈姓。所以无论生男生女都不影响双方家族的传宗接代,也不影响财产继承权。因而平地瑶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做得比较好。如蒙山县长坪瑶族乡因出生率低,部分青年到外地上门或打工居留外地。已连续几年来出现人口负增长。而在富川富阳镇的巩圹村、新华乡的莲山塘挂起了“计划生育一类村”的光荣牌子,不少瑶民领到了“五好家庭户”或“实行计划生育户”的荣誉证书。
目前不少平地瑶地区的丧葬习俗也有了较大改观。在平地瑶地区的基层政府和神长的共同努力下,不少平地瑶地区已经改变过去传统的土葬法。如江华瑶族自治县是湖南省民族地区较早推行殡葬的县市,2001年县殡仪管理所正式成立至今殡葬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火化率、火化数连年递增;火葬观念逐步被广大瑶民所接受。
虽然总体上看平地瑶的瑶长制与国家基层政权能够协调发展,但毕竟两者在选举方式、管理职责等方面有所区别,因而在平地瑶民间管理机构的现代转型中两者也难免会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因素,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目前平地瑶民间首领在执行管理工作时,一般没有正式的规章制度可供遵循,多数依靠禁忌、习惯、道德、族规宗教来调整社会关系,有些平地瑶地区还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或“私了”等手段解决纠纷,以罚代刑和赎罪的现象突出。如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上伍堡地区的两名瑶民在深夜骑摩托车到盘王大庙偷祖公神像3尊,当场被抓,“神长”立即召集各村族长开会讨论,会议决定对两人实施重罚,各处以罚款1500元了事。此外他们对一些刑事案件还进行“先处理”,即将本族内的犯罪分子在族内教育惩罚,不起作用才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如江华平地瑶内一位惯偷,从小开始小偷小摸,长大后更发展成为大偷惯偷,后来竟发展到撬门入室盗窃。最初由“神长”召开全村村民大会,教训声讨其不法行为,希望其能够改邪归正。但他经教育后仍不悔改,神长才将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判刑。在一些地方还有“双罚制”,据现今湖南江华《任氏族谱》中第五条:“双重重罚强盗者。”若本村出了强盗,被发现后将受到公家和本村的双重重罚,即除了接受公家(指三宿“神长”)的惩罚之外,还要被村里的族长重罚一次。这些罚款经头人商量后充作公用基金,用于集体公用事业。这些做法或多或少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平地瑶的神长在本民族中办事公道,有威信,但他们通常不是行政管理专家,因而在一些事件的处理上难免会违背现代法制的精神。虽然平地瑶的民间管理机构在具体实施中会与国家基层机构政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和谐因素,但是民族地区这种建立在宗族基础上的民间管理体制对维护少数民族的稳定发展仍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平地瑶地区这种瑶长制在当今平地瑶民族乡村治理中仍然必不可少,因为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国家秩序相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内生秩序而言,其外生性更强,如果没有传统内生秩序的依托,这一制度难以深入平地瑶民众生活当中,容易造成平地瑶民众游离于国家推行的民族自治体系之外,使瑶民自治制度流于形式。因为“人们总是以自己最习惯、最容易表达自己意愿的方式来进行政治参与活动,参与的程度则与回报度成正比例关系”。这里的政治参与是指“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就少数民族地区而言,民族自治如果没有广泛村民的政治参与,其将会成为游离于内生秩序之外的虚渺的制度外壳,并且会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因为瑶民可以“通过政治参与将自己的各项政治权利直接表现出来,从政治行为上直接限制、约束了国家政治权利的运行过程,是国家权力行为及政府的政策制定始终置于公众的监控之下,进而在制度和公众力量的双重制约下大大降低和矫正了国家权力的滥用”[6](P88),瑶民的各项权利通过政治参与真正得到保障。平地瑶居民通过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将有力地制约了各种侵害本民族权利的现象产生,从而维护了本民族的各项权益,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的和平相处以及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可见,少数民族地区的瑶长制是一种传统内生秩序,他支撑着国家基层政权在民族乡村的有效治理,他不仅提高了少数民族参政的积极性,而且还保障了少数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瑶长制还必定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存在。
目前国家在民族乡村治理中,制定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自治权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某些平地瑶地区设置了民族自治县,如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这些自治县根据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又制定了各自的自治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各县的民族自治条例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但这些条例均强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这里的代表通常就是指瑶族的民间首领,可见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组织是有所考虑的,无论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承认瑶长在当今民族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力。
国家设立民族自治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是要保障少数民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种自治权利,增强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性。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都没有进一步对少数民族民间首领的地位、职能作进一步的规定。这样就容易造成民族地区的民族首领和国家乡村基层政权在乡村治理中的摩擦与冲突。目前,多数平地瑶地区的民间首领和乡村干部的身份是相对独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双方的职能界限并不十分清晰,往往有所重合,双方都希望用自己的方式来解决冲突,因而矛盾时有发生。所以目前应当促使少数民族地区这种内生的首领制度融入国家民族乡村的政权体系,并最大程度地消除民族地区民间首领与地方基层政权的摩擦,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首领与国家民族乡村政权构成一个完美的和谐体。
要达到这些目的,首先要高度重视民族地区民间首领的重要作用。平地瑶地区民间首领的存在,是全体瑶民以长期共同形成并遵守的习俗所维系而成的,他构成了平地瑶民族内部自我管理的秩序基础。“国家在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必须建立在乡村社会的文化网络的基础上。在乡村社会文化网络中,最直接而且最典型的权威则体现在宗族组织之中”。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民族地区的民间首领,充分尊重他们的民间威望,对于他们的职责以及日常处理民间事务的各种依据和习惯法,经过少数民族民众讨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后,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在平地瑶地区予以公布,使他们做到“有法可依”,这样一方面尊重了少数民族的民间首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其与国家乡村政权的摩擦和冲突。在此过程中,国家乡村基层政权组织应该加强对民间首领的联络和教育,可通过定期的联络制度加强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避免他们的民间管理行为违背国家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并督促他们在处理民间事务时遵循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以此达到对民族地区和谐治理的目的。
另外,还可以将平地瑶民间首领纳入或并入国家在民族乡村的政权组织,例如推举少数民族头人和民间组织的权威人士担任乡村干部,这样,他们既是民族地区文化网络的权威代表,又是现行国家村民治理的主导者,有利于促进民族习惯法和村民自治制度有机结合,推动民族地区的地方权威和国家权威的良性互动。这样就可以把民族首领的活动纳入国家法许可的范围内,有利于正确引导宗族活动,消除宗法性宗族的倾向[3]。
总之,从有利于国家对少数民族乡村治理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对少数民族地区民间首领制度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吸纳和改良,是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容。
[作者] 李 琴(1976—),女,广西桂林全州县人,博士,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讲师。
原文地址:[url]http://www.gdin.edu.cn/mzweb/culture/ShowArticle.asp?ArticleID=53
从其职能来分析,平地瑶这种民间管理体制已逐步演变为我国基层政权机关的有益补充。目前,平地瑶神长的职能与国家地方行政机关的村长等职能有明确的分工,有关族内的政治问题则由地方行政机关或村支书和村长来解决,神长的作用主要局限于民间事务。其一,安排宗教仪式。如为组织筹划一年一度的盘王节活动而成立有关管理机构、捐款筹款、邀请有关人员与会日程及活动安排等。其二,参与订立各族族规。平地瑶各族族规每年都要在一年一度的庙会上公开宣读,并经与各村代表(即族长)们和“神长”签字生效,瑶民须依规行事。其三,协助国家行政部门解决三宿营内或宿内村与村之间的有关民事纠纷,如村界纠纷、打架斗殴等。如2000年盘王节期间,仁头干与峒尾两村因争夺一名女青年而引起了打架斗殴,结果受伤5人。后两镇党委政府及公安派出所按正常程序就是立即抓人,但仍然解决不了纠纷。随后两镇又各派出7名代表协商,还是不能解决;最后由县公安局出面主持,由两宿“神长”召集受伤当事人及其家属到场,通过说服教育,最终两村及当事人才在互谅互让中和平协商解决了纠纷,双方均不要求赔偿损失。其四,神长代表村民协助或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代表瑶民督促乡镇政府办理有关瑶村集体经济或公益事业。如建议并推选责任心强、能力强者出任村干部;向村领导班子提出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建议督促乡镇领导班子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瑶村集体经济或公益事业,如开办村企业、兴修水利工程、架桥修路、引进资金、开发矿产资源等。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平地瑶民间组织机构职责的全新转变。
在神长的带领下,平地瑶地区的一些民间陋习和某些违背现代文明的传统习俗遭到了瑶民们的摒弃。如解放前平地瑶民的后代只能在本民族内相互婚配。富川瑶乡曾流传这样一首民谣:“昔日瑶姑妹,不嫁汉家郎”。但是目前随这种旧的族内婚姻制逐步消失,瑶汉青年利用节日、会期、外出或农闲走亲访友的机会,结识到意中人后就组成新的家庭。
解放前平地瑶男子入赘受到歧视,但现在瑶民们普遍抛弃了这一观念。目前许多入赘的男子仍保留原姓名,婚后所生子女既可跟父姓,也可从母姓,或视情况而定,一个跟父姓,一个跟母姓,一个跟祖辈姓。所以无论生男生女都不影响双方家族的传宗接代,也不影响财产继承权。因而平地瑶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做得比较好。如蒙山县长坪瑶族乡因出生率低,部分青年到外地上门或打工居留外地。已连续几年来出现人口负增长。而在富川富阳镇的巩圹村、新华乡的莲山塘挂起了“计划生育一类村”的光荣牌子,不少瑶民领到了“五好家庭户”或“实行计划生育户”的荣誉证书。
目前不少平地瑶地区的丧葬习俗也有了较大改观。在平地瑶地区的基层政府和神长的共同努力下,不少平地瑶地区已经改变过去传统的土葬法。如江华瑶族自治县是湖南省民族地区较早推行殡葬的县市,2001年县殡仪管理所正式成立至今殡葬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火化率、火化数连年递增;火葬观念逐步被广大瑶民所接受。
虽然总体上看平地瑶的瑶长制与国家基层政权能够协调发展,但毕竟两者在选举方式、管理职责等方面有所区别,因而在平地瑶民间管理机构的现代转型中两者也难免会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因素,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目前平地瑶民间首领在执行管理工作时,一般没有正式的规章制度可供遵循,多数依靠禁忌、习惯、道德、族规宗教来调整社会关系,有些平地瑶地区还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或“私了”等手段解决纠纷,以罚代刑和赎罪的现象突出。如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上伍堡地区的两名瑶民在深夜骑摩托车到盘王大庙偷祖公神像3尊,当场被抓,“神长”立即召集各村族长开会讨论,会议决定对两人实施重罚,各处以罚款1500元了事。此外他们对一些刑事案件还进行“先处理”,即将本族内的犯罪分子在族内教育惩罚,不起作用才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如江华平地瑶内一位惯偷,从小开始小偷小摸,长大后更发展成为大偷惯偷,后来竟发展到撬门入室盗窃。最初由“神长”召开全村村民大会,教训声讨其不法行为,希望其能够改邪归正。但他经教育后仍不悔改,神长才将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判刑。在一些地方还有“双罚制”,据现今湖南江华《任氏族谱》中第五条:“双重重罚强盗者。”若本村出了强盗,被发现后将受到公家和本村的双重重罚,即除了接受公家(指三宿“神长”)的惩罚之外,还要被村里的族长重罚一次。这些罚款经头人商量后充作公用基金,用于集体公用事业。这些做法或多或少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平地瑶的神长在本民族中办事公道,有威信,但他们通常不是行政管理专家,因而在一些事件的处理上难免会违背现代法制的精神。虽然平地瑶的民间管理机构在具体实施中会与国家基层机构政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和谐因素,但是民族地区这种建立在宗族基础上的民间管理体制对维护少数民族的稳定发展仍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平地瑶地区这种瑶长制在当今平地瑶民族乡村治理中仍然必不可少,因为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国家秩序相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内生秩序而言,其外生性更强,如果没有传统内生秩序的依托,这一制度难以深入平地瑶民众生活当中,容易造成平地瑶民众游离于国家推行的民族自治体系之外,使瑶民自治制度流于形式。因为“人们总是以自己最习惯、最容易表达自己意愿的方式来进行政治参与活动,参与的程度则与回报度成正比例关系”。这里的政治参与是指“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就少数民族地区而言,民族自治如果没有广泛村民的政治参与,其将会成为游离于内生秩序之外的虚渺的制度外壳,并且会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因为瑶民可以“通过政治参与将自己的各项政治权利直接表现出来,从政治行为上直接限制、约束了国家政治权利的运行过程,是国家权力行为及政府的政策制定始终置于公众的监控之下,进而在制度和公众力量的双重制约下大大降低和矫正了国家权力的滥用”[6](P88),瑶民的各项权利通过政治参与真正得到保障。平地瑶居民通过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将有力地制约了各种侵害本民族权利的现象产生,从而维护了本民族的各项权益,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的和平相处以及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可见,少数民族地区的瑶长制是一种传统内生秩序,他支撑着国家基层政权在民族乡村的有效治理,他不仅提高了少数民族参政的积极性,而且还保障了少数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瑶长制还必定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存在。
目前国家在民族乡村治理中,制定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自治权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某些平地瑶地区设置了民族自治县,如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这些自治县根据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又制定了各自的自治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各县的民族自治条例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但这些条例均强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这里的代表通常就是指瑶族的民间首领,可见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组织是有所考虑的,无论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承认瑶长在当今民族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力。
国家设立民族自治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是要保障少数民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种自治权利,增强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性。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都没有进一步对少数民族民间首领的地位、职能作进一步的规定。这样就容易造成民族地区的民族首领和国家乡村基层政权在乡村治理中的摩擦与冲突。目前,多数平地瑶地区的民间首领和乡村干部的身份是相对独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双方的职能界限并不十分清晰,往往有所重合,双方都希望用自己的方式来解决冲突,因而矛盾时有发生。所以目前应当促使少数民族地区这种内生的首领制度融入国家民族乡村的政权体系,并最大程度地消除民族地区民间首领与地方基层政权的摩擦,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首领与国家民族乡村政权构成一个完美的和谐体。
要达到这些目的,首先要高度重视民族地区民间首领的重要作用。平地瑶地区民间首领的存在,是全体瑶民以长期共同形成并遵守的习俗所维系而成的,他构成了平地瑶民族内部自我管理的秩序基础。“国家在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必须建立在乡村社会的文化网络的基础上。在乡村社会文化网络中,最直接而且最典型的权威则体现在宗族组织之中”。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民族地区的民间首领,充分尊重他们的民间威望,对于他们的职责以及日常处理民间事务的各种依据和习惯法,经过少数民族民众讨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后,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在平地瑶地区予以公布,使他们做到“有法可依”,这样一方面尊重了少数民族的民间首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其与国家乡村政权的摩擦和冲突。在此过程中,国家乡村基层政权组织应该加强对民间首领的联络和教育,可通过定期的联络制度加强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避免他们的民间管理行为违背国家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并督促他们在处理民间事务时遵循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以此达到对民族地区和谐治理的目的。
另外,还可以将平地瑶民间首领纳入或并入国家在民族乡村的政权组织,例如推举少数民族头人和民间组织的权威人士担任乡村干部,这样,他们既是民族地区文化网络的权威代表,又是现行国家村民治理的主导者,有利于促进民族习惯法和村民自治制度有机结合,推动民族地区的地方权威和国家权威的良性互动。这样就可以把民族首领的活动纳入国家法许可的范围内,有利于正确引导宗族活动,消除宗法性宗族的倾向[3]。
总之,从有利于国家对少数民族乡村治理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对少数民族地区民间首领制度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吸纳和改良,是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容。
[作者] 李 琴(1976—),女,广西桂林全州县人,博士,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讲师。
原文地址:[url]http://www.gdin.edu.cn/mzweb/culture/ShowArticle.asp?ArticleID=53
#9
瑶瑶
2009-03-15 08:56:55
里面涉及到几种社会组织形式,我只是生硬地组合在一起了,论坛等级也不是什么正式的学术问题,我觉得也没有必要那么严谨,娱乐一下而已,毕竟这还是封建社会的东西,说起来拿来这里用也不合适,但是正如前面说的,不作为一种学术的讨论,娱乐一下也未尝不可,不知道大家意见如何,这个排序还可以再斟酌,请拍砖!!
#10
瑶瑶
2009-03-15 08:59:20
既然要有瑶族特色,我想大抵不会逃出瑶族神话人物、瑶族社会组织人员结构的范畴,要么人要么神,神话传说方面,我了解的资料较少,貌似神话人物也不多,倒是社会组织可以仔细考量,大家都发表一下见解吧!!
#11
瑶哦
2009-03-16 23:25:21
很有意思,我也研究一下这篇论坛{:5_246:}
建议楼主给楼上发个鼓励奖吧,哈哈!{:5_246:}
建议楼主给楼上发个鼓励奖吧,哈哈!{:5_246:}
#12
杨柳岸南
2009-03-17 18:28:06
研究了一下瑶族的社会组织,排出了一套,大家看看,相关资料发在楼下,可供参考!
瑶人、房族长、房老、副神长、神长、村老、峒长、族长、总族长、瑶目、瑶长、瑶老、瑶王
[size=2][color=#999999]瑶瑶 发表于 2009-3-15 00:45[/color][/size]
这个有特色,但其他民族同胞咋办呢?{:5_249:}
#13
瑶哦
2009-03-17 19:41:02
入乡随俗嘛{:5_175:}
#14
田源
2009-03-18 04:07:06
我建议:论坛等级依次设瑶王 瑶长老 瑶老 族长老 族长 峒长 村长 瑶民八级制
#15
杨柳岸南
2009-03-18 23:10:55
入乡随俗嘛{:5_175:}
[size=2][color=#999999]瑶哦 发表于 2009-3-17 11:41[/color][/size]
呵呵~~
#16
难得糊涂
2009-03-19 06:24:01
想了想,没想到
#17
清风
2009-03-26 07:17:09
我建议:论坛等级依次设瑶王 瑶长老 瑶老 族长老 族长 峒长 村长 瑶民八级制
[size=2][color=#999999]田源 发表于 2009-3-17 20:07[/color][/size]
这个好!
#18
月儿弯弯
2009-03-26 23:34:56
我认为“论坛等级依次设瑶王 瑶长老 瑶老 族长老 族长 峒长 村长 瑶民八级制”这个不错。
其他民族同胞让人乡随俗将民族改掉似乎不太合情理噢,可以设为瑶家宾客、贵宾、上宾等呀??呵呵
其他民族同胞让人乡随俗将民族改掉似乎不太合情理噢,可以设为瑶家宾客、贵宾、上宾等呀??呵呵
#19
八一叔叔
2009-04-10 01:20:51
{:5_144:}{:5_144:}{:5_144:},
#20
杨柳岸南
2009-04-12 10:05:28
{:5_144:}{:5_144:}{:5_144:},
[size=2][color=#999999]八一叔叔 发表于 2009-4-9 17:20[/color][/size]
{:5_180:} {:5_180:}
#21
盘中威
2009-08-01 01:11:54
身为瑶族过山瑶我也顶!
